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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促深圳粤鹏达电气有限公司履行0043HC1510832合同义务的函

发布时间: 2021-04-15 11:11:47  来源: 本站原创

 

深圳粤鹏达电气有限公司

兹有贵司(深圳粤鹏达电气有限公司)与我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在深圳签订2014年8月份梧桐巡维中心55W节能灯、12mm标签纸等生产维修材料购置等项目物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0043HC1510832)。

因长期联系贵司未果,导致0043HC1510832合同无法正常履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款第(四)种情形,且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要求卖方纠正违约行为、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 15 天内(含本数)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则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此种合同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买方根据本合同已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从2021年4月15日发出本函件后,15天内(含本数)贵司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我司拟向贵司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终止0043HC1510832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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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