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厨房物资专项采购(公开招标)(编号:0002200000086788)开标前澄清汇总回复
各投标单位:
现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厨房物资专项采购(公开招标)(编号:0002200000086788)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开标前澄清汇总回复,内容如下:
序号 | 标的 | 需澄清问题 | 答复 |
1 | 所有标的 |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代理商投标须提供电磁厨具生产商(制造商) 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明显有排他性,属于歧视条款。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是取得了制造商合法授权的,代理商只要保证产品的出处合法、服务承诺具有履行能力就行。“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会造成代理商拿不到授权,或者厂家根本就不打算给该代理商提供设备以及服务。存在厂家操纵和提升设备价格、有效竞争不充分,重复授权、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等弊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条款设定旨在采购履约能力强的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
2 | 所有标的 | 质疑事项2 事实依据:9.10两个认证用于此次招标不合规。第一:CRAA认证是在中国开展的针对制冷空调类产品的自愿性产品认证。CRAA认证是一种专业性制冷空调产品性能认证,认证管理执行机构是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由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CRAA)和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联合组建。第二:ISO13485全称是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外文名称:Medical device-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requirements for regulatory。由SCA/TC221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ISO13485适用范围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生产、储存和经销、安装、维护和最终停用及废弃处置的组织;此次招标是厨房物质专项采购,很显然是不合适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条款设定旨在从提高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的角度选取市场上高标准、质量优异的厨具产品,非否决性条款,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产品特性提供证明材料并根据产品品级、性能报价 |
3 | 所有标的 | 质疑事项3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对项目写着施方案的评审因素不够量化。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其中何为“合理性”?何为“可行性”?很显然这样的抽象描述是不合规的。虽有评分区间,但评分指标不“量化”。导致评委“主观”评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 条款设定旨在采购履约能力强的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
4 | 所有标的 | 质疑事项4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中对项目负责人,项目人员配备(工程师)的要求有助于项目工程的施工是可行的,但要求拟派人员为“近三个月内社保缴纳证明”属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因为项目实施时中标人可以外请有技术人员参与,生产厂家的售后工程师也可参与项目服务也是可行的。要求项目配备人数,实际是对“从业人员”要求,属于变相的规模条件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对中小微企业的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额等规格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条款设定旨在采购履约能力强的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
5 | 所有标的 | 质疑事项5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要求“2018 年至今电磁厨具供应业绩合同额 300 万 元及以上”不合理,是对中小微企业排他性和歧视待遇。要求2018年业绩,对新成立的公司造成歧视。对电磁厨具业绩合同限定了产品品类。要求合同额300万以上,特定了金额。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相关,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条款设定旨在采购有与本次采购项目类似的履约经验,履约能力强的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
6 | 所有标的 | 质疑事项6 事实依据:设置评审因素的原则,一是评审因素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二是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因此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因素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将投标文件制作质量,作为评分因素不合理。政府采购项目更看重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将投标文件制作质量作为评分因素妨碍公平竞争,也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精神是不相符的。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法律依据:2《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 条款设定旨在采购履约能力强的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
7 | 所有标的 | 质疑事项7 事实依据:要求2018年2019年,2020年财务经营状况指标违规。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净额等均属于隐性的利润条款,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模条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请求 请求:删除或修改招标文件中 不合理设置事项。 | 条款设定旨在采购履约能力强的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
项目负责人(签名):
云南电网物资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5日